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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以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坚持严管、重罚、厚爱相结合,在强化执法监管的同时,主动服务企业发展,严格依据生态环境轻微免罚相关规定,对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进一步保护和激发市场活力,持续做好指导服务,帮助企业解决难题,提振市场主体信心。
近期,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执法人员在对湖南省醴陵市玉果电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废水总排口悬浮物超过《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表2间接排放标准的2.68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执法人员迅速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排污,清理排污现场,加强废水治理设施管理,生产废水经处理达标后方可外排。
2022年11月25日,该公司完成整改并经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执法人员核实,整改情况属实。鉴于其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12月2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